第十四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营。试运营之前,应当明确试运营期间的管理和养护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满,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