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市聚焦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航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本市加强航运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司法行政、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为航运企业提供航运风险研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