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等有关省市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共同推进民航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升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功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