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机制,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收费等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