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委托其他机构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不受理委托的,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