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