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