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指导等措施,依托优质生态资源和特色村镇,促进乡村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户外拓展、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民俗体验、农耕体验、生态教育等乡村康养旅游产品,推动乡村康养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鼓励成立乡村康养旅游合作社,开展乡村康养旅游经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