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利用温泉地热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沙漠资源、冰雪资源、生态农业等资源,建设生态旅游观光区、避暑度假区、康养旅游休闲型景点、健康养生养老机构等各种类型康养基地,开发观光游憩、休闲度假、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项目。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药食同源康养产品,培育高端中医医疗、养老养生、养心养颜等康养旅游品牌。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