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放合作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加强精神卫生领域相关交流合作,推动提升精神卫生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