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工作,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包容、科学认知的社会心态,消除社会歧视以及患者病耻感,营造良好的精神健康社会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