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做好精神残疾人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