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是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