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改正。

遗弃、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