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建立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人员薪酬制度,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增强精神卫生工作职业吸引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