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建立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人员薪酬制度,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增强精神卫生工作职业吸引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