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患者的早期发现、登记报告、看护照料、救治救助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社会治理工作机构牵头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关爱帮扶工作小组,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基础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