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治与康复第二十一条有效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