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包括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学术社团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尊重专家学者的创造性劳动,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方向导向鲜明正确、学术空气生动活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