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省构建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省社科联具体承担科研诚信建设有关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研究人员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处理、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约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