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智库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形成以国家高端智库、省重点智库为引领,智库研究、交流、评价等平台为支撑的新型智库建设体系。民政部门和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新型智库建设依托单位应当加大新型智库建设投入,加强资源统筹,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动智库实体化建设。

新型智库应当优化内部治理,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智库发展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创新人才引进和评价激励机制,推进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

引导具备决策咨询功能的研究机构、符合条件的决策咨询类研究基地等向新型智库转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