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等部门、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平台、项目作用,引导研究人员加强学科基础理论、概念范畴、研究方法、基本体系和学科发展史研究。鼓励开展学科共建、学科帮扶,加强学科建设协同创新,提升学科发展质量。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相互渗透、融合发展。支持高等学校新文科建设,鼓励建设前沿性文理交叉、多学科融合创新平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