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职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工作便利,发挥其研究专长,为其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素质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