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设计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