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