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