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