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