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