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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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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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