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碳排放分析报告等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