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