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