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调控储备、政策性粮食购销、产业发展、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