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粮食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负责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对地方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