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