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