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政策性收储。因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并且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具体办法由省粮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