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