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