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加大机械装备、加工转化等领域的科技投入与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