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产业园和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米、面粉、植物油脂加工等产业发展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