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粮食部门应当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情况实行动态远程监管,实时在线监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