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