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