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假冒的专利标记,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销毁;专利标记张贴、刻录或者附带在产品上的,责令有关当事人清除;专利标记难以清除的,责令有关当事人销毁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