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侵犯专利权的企业档案,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