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侵犯专利权的企业档案,纳入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