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