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