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实施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