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三)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资产的;(四)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