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