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传感器、量子信息、网络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突破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